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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社該法還對日本文化財產進行劃分與界定。

日本的文化財產由日本《文化財回護法》進行規範,它規定了對日本文化財產認定與管理、庇護的方式。

分類[編輯]

  • 選定回護手藝(日語:選定留存手藝):由日本當局選選定的保護手藝。

地下財產[編纂]

日本文化財產,或叫日本文化遺產,是日本為庇護文化財產、自然遺產所確立的標準,其資格依日本《文化財護衛法》訂立翻譯「文化財產」在此為對應轉譯,直譯為「文化財富」,指一件部份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或是一件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1],實際上不但涵蓋了文化、歷史、學術等人文範疇,也包含動、植物、景觀等「天然遺產」(日文:天然紀念物)。

民俗文化財產[編輯]

此中具有官方認定技能、技術的小我,在日本每每稱為「國寶級人物」(日語:人間国宝)。

《文化財護衛法》中劃定的文化財產分類如下:(其中相對主要者標註為粗體)

  • 名勝(日語:勝景):如庭園、溪谷、山嶽、洞窟、泉水等。
  • 登記的光景名勝(日語:登録紀念物):還沒有被日本當局或地方公共團體認定的光景勝景(首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風物名勝),其中特殊需要保存與有效哄騙的翻譯於2006年1月26日最先公示挂號的三件是:「函館公園」、「再度(ふたたび)公園及び再度山永遠植生保留地」、「相楽園」
  • 文化財產庇護手藝(日語:文化財の保留技術),指保護文化財產過程當中必須的製作、補綴一類的手藝。

    其包羅了建築物和工藝美術品(即繪畫、雕刻、工藝品、書籍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資料、歷史資料)翻譯還分為:

    地下財產(日語:埋蔵文化財),這類文化財產與上述各類文化財產不同,仍處於地下埋藏狀況。

    民風文化財產(日語:風俗文化財)包羅民間的服飾、飲食、住宅、崇奉、節慶、生產、糊口方式等相幹的風俗習慣、風俗藝術、民風工藝等,可分為:

    • 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產(日語:主要有形風俗文化財):有形的民俗文化財產中重要的部分。
    • 主要無形民風文化財產(日語: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無形的風俗文化財產中主要的部分翻譯
    • 登錄物質風俗文化財產(日語:登録有形風俗文化財):尚未被日本當局或地方公共集體認定的有形民風文化財產(主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文化財產)中特殊需要保留與有用利用的翻譯

    風景勝景[編纂]

    古建築群(日語:伝統的建造物群),指與周圍環境融為一體,組成歷史風情的城鎮村落等。

    物資性文化財產[編纂]

    • 重要古建築群(日語:主要伝統的建造物群保留地区):由日本當局選出的分外重要的古建築群。

    文化財產保護手藝[編輯]

    目錄

    • 1 分類
      • 1.1 物質性文化財產
      • 1.2 非物資文化財產
      • 1.3 風俗文化財產
      • 1.4 風景勝景
      • 1.5 文化景觀
      • 1.6 古建築群
      • 1.7 文化財產庇護手藝
      • 1.8 地下財產
    • 2 參看
    • 3 注釋
    • 4 外部連結

    非物質文化財產(日語:無形文化財)包羅了戲劇、音樂、工藝手藝等翻譯

    參看[編纂]

    注釋[編纂]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文化財產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外部保持[編輯]

    • (日文)文化財庇護法

    文化景觀(日語:文化的景観),指日本各區域人們怪異的生涯、生產和一方水土氣候形成的景觀,如梯田、里山等,本日本的原始人文風貌翻譯為了日本文化廳實施人文景觀的護衛和存續的計劃,日本的「文化景觀護衛、修繕相關審核委員會」(文化的景観の保留・整備に関する検討委員会)在第三次調查中圈定了一百八十個重要區域。

    文章出自: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7%A5%E6%9C%AC%E6%96%87%E5%8C%96%E8%B4%A2%E4%BA%A7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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