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西文翻譯民法條文如後
第四條(以文字為準)
關於必然之數目,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示意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契合時,如法院不克不及
決議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翻譯社
第五條(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必然之數目,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透露表現有不契合時,如法院不克不及決
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翻譯社|,-> 翻譯公司|的-> 翻譯
加上第五條 翻譯解釋上 有 翻譯教科書舉例是用文字同時呈現數次 與號碼同時泛起數次來認定
所以我其實搞不太清晰真正意思
教科書舉例時又說 若文書中指涉"同一個標 翻譯" 但單據前後竟分別寫成"五百元"與"600元"
應以文字為準云云
我心想作者舉這個例不是空話嗎 文字本身金額就比較低了 固然完全不怕競合上輸給數字
如果要把民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若何"競合"搞清楚
我想到以下這個例子請大師幫忙解答我心中的疑惑
假定 某標的物的價金 締約雙方在統一份契約中先後提到四次 而這四次
各有兩次以文字暗示 金額有大有小
各有兩次以數字表示 金額有大有小 但妙的是 四個金額中 最小的那一個是數字的!
例如 締約兩邊說:兩邊合意由甲標的目的乙方采辦甲方具有的蘭亭集序獨一真跡 單元是新台幣
..此真跡500萬元...此真跡四百萬元...此真跡三百萬元...此真跡200萬元...巴拉巴拉..
假如是純粹鎖定"最低金額" 那麼謎底是200萬元
如果是"以文字為準 然後鎖定文字中的最低金額"
那麼謎底是三百萬元(因為比四百萬元低) 但哪一個是准確答案啊?
這切實其實是很搞笑的契約作文例子 但恰好可讓我 搞清晰民法第四條與第五條若何競合
我民法不太行 懇請民法高手協助闡明這個我想良久都不太有掌控 翻譯謎底 感激啊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www.ptt.cc/bbs/LAW/M.1277224032.A.601.html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
- Oct 25 Wed 2017 15:50
[問題] 文字與數字都呈現數次且數字最低額時怎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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