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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西文翻譯民法條文如後 第四條(以文字為準)   關於必然之數目,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示意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契合時,如法院不克不及 決議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翻譯社 第五條(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必然之數目,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透露表現有不契合時,如法院不克不及決 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翻譯社|,-> 翻譯公司|的-> 翻譯 加上第五條 翻譯解釋上 有 翻譯教科書舉例是用文字同時呈現數次 與號碼同時泛起數次來認定 所以我其實搞不太清晰真正意思 教科書舉例時又說 若文書中指涉"同一個標 翻譯" 但單據前後竟分別寫成"五百元"與"600元" 應以文字為準云云 我心想作者舉這個例不是空話嗎 文字本身金額就比較低了 固然完全不怕競合上輸給數字 如果要把民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若何"競合"搞清楚 我想到以下這個例子請大師幫忙解答我心中的疑惑 假定 某標的物的價金 締約雙方在統一份契約中先後提到四次 而這四次 各有兩次以文字暗示 金額有大有小 各有兩次以數字表示 金額有大有小 但妙的是 四個金額中 最小的那一個是數字的! 例如 締約兩邊說:兩邊合意由甲標的目的乙方采辦甲方具有的蘭亭集序獨一真跡 單元是新台幣 ..此真跡500萬元...此真跡四百萬元...此真跡三百萬元...此真跡200萬元...巴拉巴拉.. 假如是純粹鎖定"最低金額" 那麼謎底是200萬元 如果是"以文字為準 然後鎖定文字中的最低金額" 那麼謎底是三百萬元(因為比四百萬元低) 但哪一個是准確答案啊? 這切實其實是很搞笑的契約作文例子 但恰好可讓我 搞清晰民法第四條與第五條若何競合 我民法不太行 懇請民法高手協助闡明這個我想良久都不太有掌控 翻譯謎底 感激啊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www.ptt.cc/bbs/LAW/M.1277224032.A.601.html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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